青大实处字(2015)05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重点实验室:
现将《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5〕265号)予以转发,请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中心)、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省级高校和科技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科研实验室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并以实验室名义形成自查报告,于9月16日上报至我处,我处将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
联 系 人:李积兰
联系电话:5312959-803
E-mail:sysglc@qhu.edu.cn。
附件:
1、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5〕265号);
2、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危险品安全自查隐患台账。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