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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实验设备管理办法

青海大学实验设备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 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备(1997)014 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验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

 

    实验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实验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从技术、经济、计划各方面采取措施,使实验设备保持完好状态。依靠技术进步,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努力做到合理选购,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运行。实验设备是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的物质基础,实验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爱护设备,强化管理,逐步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实验设备科学管理,努力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二章 实验设备的分档

 

第一条    凡单价在 800 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实验设备为固定资产。列为固定资产的实验设备均要建帐、建卡。填写“固定资产设备登记卡”,一式三份,一份由实验室管理处保管,一份交计财处固定资产科,一份留使用单位。

 

第二条    单价在 2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实验设备为低值设备。低值设备不列入固定资产,但要在实验室管理处建帐、建卡。

 

第三条    单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实验设备及单价虽不满 10 万元,但在国内、校内比较稀缺的以及原国家科委统管的 23 种大型精密仪器均定为精密、贵重、稀缺实验设备。

 

第三章 实验设备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校教学科研实验设备的管理实行校、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处为全校教学实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教学实验设备的购置、配备和报废核销、统计报表以及实验设备完好率、使用率,提高实验设备的效益等日常管理。在主管校长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对全校实验设备进行平衡调剂。

 

第六条    院 (系、部)由一位领导负责主管本单位实验设备的管理工作。在本院(系、部)办公室设一名兼职干部负责实验设备日常管理和院(系、部)内部的统一调配和开发等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室实验设备的领用、调试、安装、保管、维护、修理、计量等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帐、卡,掌握低值品、易耗品、材料以及贵重稀缺实验设备的技术档案材料。

 

第八条    实验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登记、统计、审核制度,及时填报统计表,如实反映所管理实验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动情况,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四章 实验设备的购置和增添

 

第九条    实验设备的购置和增添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和节约的原则。各院(系、部)根据学校核定的年度经费指标,提出年度申请计划(包括实验设备订购计划,国外引进设备计划,自制实验设备计划等)。各单位提出的计划,由实验室管理处平衡汇总,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实验室管理处按批准计划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情况须更改计划时,必须征得申购单位同意。实验设备的购置,申购单位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论证评议,提出审查意见,最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计划外临时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亦按上述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实验设备的购置,原则上由申购单位提供详细资料(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购买。个别急需的实验设备,经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后,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

 

第十一条   实验设备到校后,实验室管理处必须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办理领取手续,并在一周内对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由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返、换或索赔手续。如过时不验收者,责任由申购单位自负。

 

第十二条   所有单位自购的实验设备(包括用科研经费,预算外收入等经费所购的一切设备),由本单位和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须凭验收单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并使用。

 

第五章 实验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各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设备的领用,安装调试,维护修理,保管使用与开发,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汇总。

 

第十四条   实验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理实验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和调试。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不得借出或调走实验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

 

第十五条   实验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根据实验设备的不同性质要求,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实验设备保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十六条   实验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时,本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本单位无力修复时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损坏原因,报实验室管理处联系有关单位修理。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要充分发挥实验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率。除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生产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各使用单位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大型精密、贵重实验设备实行专管共用,为全校各单位服务。为提高使用率,各使用单位还可以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外承担服务任务。凡利用教学实验设备完成科研任务或进行创收的,必须上交设备折旧费。设备折旧费交实验室管理处统一使用,主要用于设备的维护、修理或更新。

 

第十八条   教师和学生进行生产劳动或科技协作,原则上应在本单位使用实验设备。如需携出校外,应提出申请,由主管系(部)主任批准,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携出手续(野外实习除外)。精密、贵重实验设备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九条   凡已不适合教学、科研使用,经改装后可以应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过改装后能提高精度的实验设备,鼓励改装利用。但实验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的具体理由、科学论证、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按设备管理权限批准,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改装完成后,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验收,并到实验室管理处调整有关帐卡。

 

第二十条   实验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他用。如果确实需要,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单价在 800 元以上的实验设备报主管校长审批,800 元以下的由院系(部)主任审批,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拆卸部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第二十一条 凡教学、科研需要,本单位又有自制实验设备能力的,可申请自制。学校鼓励各单位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制实验设备。自制实验设备应列入年度设备计划,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实验设备,由借用单位出具借条,具体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办理借用手续。所借实验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杜绝私人长期占用公用的实验设备。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向我校借用实验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我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要签订借用合同,到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借用单位需提前支付一个月租金。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要上交学校。固定设备及精密、贵重、稀缺的实验设备一般均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校内实验设备需要调整、调动时,低值实验设备按《青海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固定资产的实验设备,在本系范围内的调动,由系决定。系与系之间,系与行政单位之间的调动由实验室管理处核定。以上调动均需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闲置的教学实验设备应造册登记经系审查后,报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先系内后系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对暂时调剂不出去的实验设备,应交实验室管理处,单独保管,单独立帐。

 

第二十六条 实验设备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2)经技术鉴定质量太差或损失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过原值 50%以上)者;

  

         (3)国家标准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制它用,从而失去使用价值者;


         (4)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超过定额标准 20%以上),效率低,经济效益差者;

 

         (5)实验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须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符合报废规定的,填写实验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一式三份,经系(部)审核,提出意见,由实验室管理处报学校审批。实验设备经批准报废后由实验室管理处退回鉴定表一份给报批单位,方得注销帐卡。报废的实验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安排进行实物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不经批准,不得拆卸零件或整机留用。

 

第二十七条 实验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属于报损要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做出鉴定,填报技术鉴定表一式三份;发现丢失,立即向校保卫处报告,组织三人以上审查小组,并写出丢失情况的报告,送交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精密、贵重、稀缺实验设备的管理按《青海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于 2006 年 10 月制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