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法规制度» 学校制度

青海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青海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8年5月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根据国家、部(委、局)和青海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重点实验室是指国家、部(委、局)和地方政府行政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依托青海大学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以下统称为“重点实验室”,依托农林科学院、畜牧兽医科学院获批的重点实验室请遵照执行),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青海省重点实验室、青海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简称“青海高校重点实验室”)以及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培养高层次人才、学科带头人、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学校科学研究的重要研究队伍,是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载体,是承担国家重要科技任务的核心平台,是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部(委、局)和地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国内外科技前沿,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高校教学和科研,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吸引、培育、稳定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于学校,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室运行管理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学校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管理权。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是学科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支持范畴。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管理和运行,接受定期评估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家、部(委、局)和地方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三)指导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验收、运行管理、评估与检查。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负责,成立多部门和相关专家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具体以下职责:

 

   (一)组织重点实验室编报立项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确定实验室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按照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送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三)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配套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方面对重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

 

   (五)组织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年终提交年度报告,参加年度考核;省级重点实验室年终提交年度报告,按学科参加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配合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评估与检查工作。

 

   (六)依靠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为“学术委员会”),指导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科研任务和建设目标,并报送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送相关上级主管部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高水平人才培养工作。

 

       (二)组织承担国家各级各类科研任务,尤其是国家重大(重点)科研任务。主动承担与国家经济建设,特别是与西部地区、青海省发展有紧密联系的应用型科技项目。

 

       (三)积累科技成果,组织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组织成果鉴定(或评价),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申报专利,出版学术专著和教材等;产学研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每年应有一定数量的、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四)凝炼研究方向,凝聚科技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水平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创新团队。

 

       (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扩大重点实验室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六)进行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氛围与文化建设。

 

       (七)接受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检查与评估。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建设、中期评估、验收等。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省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

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和省际及校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省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省级重点实验室面积不低于 800 平方米)和一定的仪器设备(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总值不低于 2500 万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总值不低于 2000 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设备总值不低于 200 万元),有稳定的管理、实验人员队伍和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为实验室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及省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第十四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实验室,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学校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五条    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提交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审定后,批准立项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中的有关内容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获得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按要求并结合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做好建设发展规划或计划任务书,并认真落实和执行,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确保顺利通过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学校将按不低于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给予配套建设资金。实验室应对配套建设资金的使用制订详细的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给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费、运行费等资金,按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期间,根据建设计划任务,以书面形式每年向学校和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以作为评价建设、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学校,并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再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完成后,经学校自查后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重点实验室挂靠相关学院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在人、财、物等方面相对独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按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建的重点实验室实行“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必须全面开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其中专职副主任 1 人),秘书 1 人,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遴选、聘任与管理模式按照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名,报学校审批后聘任。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要向学术委员会做出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内实行课题制管理,即由课题主持人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向项目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和重

点实验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

 

       (一)固定研究人员以校内人员为主,其规模在达到相关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应尽量精干,以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为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

 

       (二)流动研究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据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原则上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提供连续三年的运行费或者通过相应的费用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场所都要对外开放。要加强数据、标本、资料、成果等科技资源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建立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资源库、动态数据库。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加大开放力度,吸引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

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均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和独立的网站(页),并保持运行良好及时更新信息,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将网站(页)建成重点实验室成果的展示窗口和促进学术交流的载体。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重视安全和环境卫生,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校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年度报告、年度计划报送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年度报告在实验室网站公布。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考评工作,必须按要求编制年度工作(或统计)报告,按时报送实验室管理处;认真做好评估材料和专家实地考察评估的各项准备,确保评估合格以上,力争获得优秀。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积极配合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三条    凡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冲突,按最新的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命名按照相关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2007 年 4 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