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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我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论证、咨询和监督机构,对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使用和管理等问题进行指导、提出建议。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依据国家教委[1992]0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基本原则建立,实施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二条 目前是我校正处在推进“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的关键时期。高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为学科建设和创新人才的培养提供实践条件。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完善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强化监督机制,实现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科学化。

  第二章 组成及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校领导、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等单位负责人和各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1、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2、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兼任。

  3、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有专家库,负责相关实验室建设项目审定和政府采购设备招标前学校预审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听取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报告,修改和审议实验室规章制度,修改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等;工作需要时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三章 主要职能和任务

  第七条 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学校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方向、格局和规划提出建议和指导。

  第八条 确定实验室管理体制,审核实验室管理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对各院、系(部)实验室的建立、命名、分类、合并、撤销进行论证和审查。

  第十条 论证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调拨,并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咨询,定期进行实验室评估。

  第十二条 收集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提案,审议实验室建设项目,开展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实验室投资效益和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的研究,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学校批准后执行。

  20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