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实验室管理处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管理处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确保用印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室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管理处所有公章,指“青海大学实验室管理处”、“青海大学设备合同专用章”和“青海大学设备验收专用章”。
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青海大学实验室管理处”、“青海大学设备合同专用章”和“青海大学设备验收专用章”由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2、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1、印章使用损坏;
2、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四、印章停用时须经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至校办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四条 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以我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须处领导审批签字后,其原稿必须经处长签发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财务借款、财务报销、各种费用支出以及设备、耗材、实验室改造等招标采购等业务,须经专人严格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签章后,由处长签字,方可盖章。
3、离退休教师及离职人员,需在实验室管理处设备库里将本人名下所有设备做移交手续,由所在院系单位出具证明,附上设备清单(提前在实验室管理处设备库打印出来),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设备接收人签字后方可盖章。
4、原则上不允许在空白证明、介绍信等凭证或便笺上加盖公章。特殊情况必须经处长批准,并指定用途,规定有效期限、保管人员,经由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用章。
5、公章使用原则上要在办公室内,不准将公章携带出办公室以外使用。特殊情况需报经处领导批准。
6、校实验室安全委员会代章、中共实验室管理处党支部委员会代章、实验室建设专门委员会。
二、使用后需登记印章使用记录。
第五条 违纪处理
违反以上规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附 则
本规定自处务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管理处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