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法规制度» 学校制度

青海大学危化品末端管理制度(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工作确实需要危化品时,必须填写《青海大学危化品购买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由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向公安机关申报备案,并统一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接收和转让。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必须放在校危化品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存放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报警、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应存放在学校专用仓库内,不得与其它化学试剂混放。

  第五条  危化品应存放在学校化学品专用仓库内。剧毒化学品仓库严格按公安部门要求进行管理,配备专用储存设备和防盗报警装置。使用单位应设剧毒化学品临时储存保险柜,用于存放当天领用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任何人不得携带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存放地点或使用场所。

  第六条  危化品的领用应遵循“即领即用”和“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

  第七条  领用危化品应填写《青海大学危化品领用申请表》,实行双人领用。危化品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发放日期、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

  第八条  使用危化品应及时、如实填写“危化品使用台账”,对用途、用量等信息进行登记,使用记录表存档统一保存备查。

  第九条  代为保管的危化品,保管期限为2年,超过保管期的,由学校统一处置。

  第十条  使用危化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无法净化处理的危化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青海大学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化品的废物乱倒、乱放、随意丢弃。危化品的原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危化品仓库,严禁随意丢弃和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化品,必须经学校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7年11月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