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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管制药品管理规定(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对照品等国家管制使用药品(以下统称安全管制药品)的管理,确保安全管制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接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第三条 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使用安全管制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制药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制药品的准购审批,并对安全管制药品的储存、使用及废物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使用单位是安全管制药品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药品申购、储存、使用及废物处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管制药品购买管理(一)使用药品必须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二)严格控制安全管制药品的种类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三)购买人必须是在职在编教职工。(四)购买人填写《青海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购统计表》,由院系负责人审批和单位盖章后,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准购手续后购买。

  第七条 安全管制药品储存管理(一)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安全管制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二)入库须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第八条 安全管制药品使用管理(一)使用人填写领用记录,包括领用人信息、药品用量、本次实验内容、实验废物处置措施等内容,用量以单次实验用量为准,由双人登记领取。(二)领出的药品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监督。(三)实验剩余药品应上缴保存,并做好登记。过期、损坏的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实验中药品产生的废物应单独存放并设置标签,由学院(中心)统一回收处理。(四)实验操作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职工或在籍在校学生;学生必须在老师指导下进行实验。(五)在利用普通药品进行试验的过程中,产生安全管制药品品种的,应当立即停止实验研究活动,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安全管制药品的研制、生产、出售、转让和私自使用等活动。

  第九条 附属医院实验室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由附属医院自行负责。

  第十条 本规定于23017年11月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