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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 学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 的发生,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各单位主动做好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各级各类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其中学生按照指导教师负责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 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 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 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类别: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五)取消评奖评优等;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 给予组织处理及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领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

  (三)二级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安全管理负责人;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工作纳入学校对二级单位及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评比活动,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根据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一定量的业绩补贴作为奖励。

  第七章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上述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遵守国家、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二)不按规定进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或故意隐瞒实验室技术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三)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

  (四)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因此酿成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

  第八条 本制度于2017年11月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