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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青海大学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档案是实验室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历程见证,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标准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验室的实际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实验室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主管实验室档案工作,实验员负责实验室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和存档等工作,实验室所有人员都有为实验室收集整理有关档案资料的责任。归档材料要求齐全、准确、完整。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档案是指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仪器设备使用等活动中的文字材料、照片、数据资料、电子文档等,其具体内容为:

      1、实验室建设管理档案: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文件,实验室人员任免、基本情况、考核和培训情况的材料,实验室建设计划申报和评估验收材料,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实验室工作计划,实验室工作记录,实验室的各种统计报表等材料。

      2、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开设实验教学项目的卡片、实验教学考核办法、实验室开放记录、实验教学记录、新开发实验的资料、实验教学方法研究项目和论文等材料。

      3、科学研究和对外服务情况档案在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内容、照片、研究成果等资料;开发、对外服务效益情况的资料。

      4、仪器设备档案:

      设备台账和固定资产账卡;仪器设备说明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大型仪器设备培训记录;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器设备技术开发档案;订货合同;仪器设备验收单;仪器设备报废、调拨单;仪器设备检修、标定故障记录等材料。

      5、荣誉类档案:

      实验室集体和成员获得的荣誉奖励材料。

      6、其他材料档案:

      实验室用房及设施、环境的全部资料,易燃、剧毒等危险品领用记录,三废(废气、废水、废渣)处理记录等材料。

 

第四条     新建实验室要及时建立档案,撤并的实验室及时做好工作档案的移交,保存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实验室档案工作,每学年要对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内容编目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条     实验室档案借阅应办理手续,并及时归还。

 

第七条     实验室档案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实验室。

 

第八条     本制度于 2016 年 4 月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