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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青海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集中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实验使用物品的计划编制和组织管理工作。各院、系(部)应本着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原则,设立各类物品库房。

 

第三条     采购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处协同各院、系(部)统一进行,在采购工作中实行计划采购为主,发挥集团采购优势。个别急用物资,使用单位在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后可自行采购,但必须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材料是指一次使用后全部消耗或使用后不能复原的原料、试剂等物品。低值品是指价值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教学模型、标本等。易耗品是指易破易损元件、部件、玻璃器皿等。

 

第五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使用、管理、报废、回收等事宜由系(部)主任或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六条     各院 (系、部)要配备专人负责管理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当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各院 (系、部)应建立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明细帐,实行领用登记制度。管理人员要做好记帐、出借、调拨等工作,做到进出手续清楚,定期核对,保持帐物相符。

 

第八条     凡借出物品,借用手续要清楚,及时收回,损坏、丢失的要酌情赔偿。

 

第九条     对危险品要指定具有一定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领料和管理,使用要有审批制度,确保安全。

 

第十条     各院 (系、部)要加强对实验室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帐、物和使用情况,组织院 (系、部)内部多余不用的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调剂使用,但对校外调拨一律通过学校实验室管理处归口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 2006 年 9 月制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