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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档案是进行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实验室建设的任务之一。为了进一步做好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制订本制度。

第 二 章 信息收集与建档

第二条 实验室信息收集建档工作内容由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三条 履行实验室职责的所有人员,在执行任务(如教学、科研、工作项目、调查研究等)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文件、信息、图纸、胶片等信息的载体,产权归实验室和学校所有,有关人员必须将资料认真整理进行存档(属国家机密的项目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条 实验室所有人员都有为实验室收集整理有关档案资料的责任,建档资料必须完整真实。

第五条 所有资料随时整理,随时存档,不得延误。

第 三 章 归档及项目分类

第六条 文件类:国家、学校和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教材类:教材、讲义及教学辅助性材料,外校交流教材等。

第八条 教学管理类: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日志、课表、实验报告、学生成绩单、试卷、实验项目卡片、实验教学任务表,在实验室完成的生产实习、教学实验、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实验室开放等教学活动记录等。

第九条 实验室管理类:实验室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实验室改造,人员情况记录,安全检查记录,低值易耗品的领用记录等。

第十条 实验室设备管理类:仪器设备帐目、卡片、仪器说明书,仪器设备运行记录,仪器设备损坏维修记录等。

第十一条 人员管理信息类:岗位日志、工作量考核和综合考核记录,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实验研究类:开发新实验的资料,教学研究论文、仪器设计制造、改装资料、实验研究记录等。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社会服务类:实验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发表的科研论文著作,实验室对外服务资料等。

第十四条 荣誉类:实验室集体获得的校以上(包含校)的荣誉,实验人员个人在各方面获得校以上(包含校)各种荣誉。

第十五条 申报计划、各类上报统计资料类:向上级申报的计划和上报的统计资料等。

第 四 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档案由现任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管理,离职时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档案借用时,必须办理借还手续,严禁无手续抽取档案。

第十八条 重要的档案原件一般不外借。

第十九条 所有接触档案的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破坏,丢失档案。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于2006年10月制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