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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高校教学和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学科带头人、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我省教育、科技发展规划,面向国内外科技前沿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高校教学和科研,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于学校,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学校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管理权。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围。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重点实验室编报立项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二)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

(四)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五)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有关配套经费。

(六)成立主管校长负责的,科技、教务、研究生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提供重点实验室的场地和后勤保障。

(八)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九)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十)根据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厅。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建设、中期评估、验收等。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省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和省际及校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省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的仪器设备,有稳定的管理、实验人员队伍和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为实验室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及省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为省级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第十一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厅申请。

第十二条 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后提交厅务会审定,并将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后批准立项建设。

《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中的有关内容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第十四条 建设期间,根据建设计划任务,以书面形式每12个月向学校、教育厅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以作为评价建设、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育厅。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厅再行审批。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厅报送《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教育厅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教育厅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正式开放运行。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围。

第二十三条 结合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学校根据教育厅的意见,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二十四条 确因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报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或省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加大开放力度,吸引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教育厅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四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依托单位名称)××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