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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包括:

  (一) 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剧毒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中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剧毒化学品;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规定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 学校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二) 学院(系、所、中心)、实验中心、研究所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并设定专职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三) 实验室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品领用和使用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经所在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全校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第六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协调、办理申购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

  第七条 相关部门购买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须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 提交申请。申购部门填写《青海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申购表》,内容包括使用责任人、使用场所、用途、用量、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废物处理等;拟购危险化学品使用责任人提交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 单位审核。学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核实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购买。凡购置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同时向保卫处申请备案。

  第八条 申请进口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与使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学校专用库房(青海大学危险化学品仓库)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

  第十七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监控装置。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参照《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使用和保管剧毒化学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凡学生实验使用,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条 在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领用化学品,须填写《青海大学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经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以一次实验的用量领取,且在当日进行实验前领取;领取后的剧毒化学品应放入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内;领取后须尽快返回实验室,严禁随身携带、夹带有剧毒化学品出入其他单位和部门。实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如果没有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必须及时将剩余剧毒化学品归还学校危险化学品仓库,并做好称量登记。实验室严禁存放剧毒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废物处置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用的危险废物的储存设施或专用储存区域,做到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第二十三条 将各个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到指定的位置,严禁乱存乱放。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实验室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定期上交,同时作好交接记录。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第二十五条 建立危险废物储存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储存及处理情况。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若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预定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三十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醒目张贴,严格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8年12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