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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青海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知识创新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了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的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校各级教学单位要按照“面向全体、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充分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将教学、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引入实验教学,强化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二章 开放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     凡学校批准建立的各级各类实验室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具备开放条件实验室填写《青海大学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申报表》,由实验室管理处邀请专家审议后批准,应面向本科生、研究生开放。

 

第四条     学生个人或科技创新小组或社团组织利用课余(假期)时间进入开放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应于每学期末申报下学期进入开放实验室的计划,填写《青海大学学生开放实验申请表》,报所在院(系、部、中心),院(系、部、中心)签署意见并初核工作量后,报校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返院(系、部、中心),并报教务处备案;如项目资金由大学生创新基金支持,则同时报团委备案,最后由院(系、部、中心)具体安排学生进行实验。

 

第五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实验指导教师或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实验结束后应提交实验报告一式二份,并应有实验指导教师的签字,一份报所在院(系、部、中心),一份交开放实验室,作为开放实验室的考核依据。

 

第三章 开放的形式和学分

 

第六条     开放实验室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创新型、跨学科综合型以及实验延伸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活动。

 

         (1)学生参与科研型: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研究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教师或技术人员的考核评分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2)学生科技创新型:学生自行拟定科技创新内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在指导教师或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实验,以阶段性成果(实验报告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或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3)跨学科综合型:学生自行创新设计实验、试验装置与调试、或跨学科综合型、延伸型实验,在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其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与实验报告)和指导教师或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学生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之一。


第七条    为保证实验室开放的效果,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以上各类形式的实验室开放,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内容的前瞻性:实验室开放内容必须是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是实验教学计划的延续和提高,不得将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内容列入实验室开放范围。

 

         (2)项目的自主性:实验室开放项目包括:指导教师、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愿申请、选做的项目;校团委大学生创新基金所支持的项目;教师高层次科研项目中需要参与本科生完成的部分内容。


         (3)教师的专业性:实验室开放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初级职称教师开设实验室开放项目,应有高级职称教师指导。

 

第八条    开放实验室要认真填写开放实验卡片,开放实验卡片和学生的实验报告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存入实验室档案。


第九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院(系、部、中心)考核后按奖励学分记入总学分,本学分最多不超过 3 学分。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作为评审奖学金的条件之一。

 

第四章 组织与保障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协调组织。学院(部)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院长(主任)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室指导学生实验的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含正常教学),按已批准开放实验的内容和预计工作量,由院、系进行核定,报教务处审批,按照学校相关课时津贴标准执行,业余时间(含假期)开放实验其工作量按正常实验工作量的 1.3 倍执行。

 

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室所需消耗材料的经费预算,主要由各类实施开放性实验的项目(课题)的预算支出。

 

第十三条  学校将定期对开放实验室进行评比,表彰奖励在开放实验室工作中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 2018 年 5 月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    青海大学开放实验室和实验项目申报表

         青海大学学生开放实验申请表

         青海大学开放实验登记卡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