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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青海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8年5月16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的通知》(教高厅〔2016〕3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 号)、《教育部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 年)》及省厅(委)发布的相关文件和办法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条    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四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国家级示范中心宏观管理部门。

 

第六条    学校是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改革推进,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自主选题研究等年度计划中对示范中心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示范中心的申报、论证,定期组织做好学校示范中心的自查自评工作。


       (三)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经实验室建设专门委员会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组织示范中心年度考核。

      

       (五)聘任示范中心主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第七条    院(系、部、中心)是示范中心具体的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示范中心的具体建设、管理和定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
 

    (二)制定本单位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按时填报示范中心年度报告,参加示范中心年度考核。

 

       (三)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报学校审定。

 

 

第三章 立项与遴选

 

 

第八条     根据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结合示范中心建设整体布局,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发布国家级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指南。

 

第九条     示范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实验教学体系完备,实验教学方式方法特色鲜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成效显著,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承担国家、地方和校级教学改革的能力;具备开放共享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二)拥有一支由高水平教授负责,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校内外师资顺畅流动,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

 

   (三)具有充足实验教学条件,人员与场所相对集中;具备优良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近 4 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教学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五)国家级示范中心申请立项时,应已经使用申报名称运行 4 年以上,同时获得省级示范中心称号 2 年以上,符合教育部立项指南发布的建设要求和申请条件等;省级示范中心申请立项时应已经使用申报名称运行 2 年以上,同时获得校级示范中心称号 2 年以上,符合教育厅立项和申请条件等。

 

第十条    遴选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实施,符合申报条件和当年申报指南的实验室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根据推荐指标,择优遴选。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须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须为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专门委员会指导示范中心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处为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示范中心制定建设规划与实施,开展中心遴选、管理、考核等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示范中心验收、评估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学院(系、部、中心)在人、财、物等方面为中心建设提供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级、省级确定的经费标准和要求,对财政建设补助经费统一管理,并给予适当的配套支持。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和虚拟仿真等实验资源建设。鼓励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接受捐赠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用于示范中心发展。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所在院(系、部、中心)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要为示范中心配备必要的实验技术人员,组织精干高效的教学研究队伍。

 

第十五条   示范中心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主任负责示范中心的全面工作。示范中心主任由所在中心的单位推荐建议名单,由学校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示范中心主任是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教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示范中心应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

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所在中心的单位推荐建议名单,学校聘任。委员会人员组成按照教育部、教育厅有关示范中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示范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 2 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示范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

 

第十八条   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创造条件,有计划的组织在职教师赴企业锻炼,提高教师专业技能水平。

 

十九   注重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具有完善的人员聘用、晋升、考核、培训体系。有一支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包括职称、年龄、学历),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数量满足实验教学要求。

 

第二十条   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完善师生安全教育体系,配齐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和设备,做好危险品保存和处理工作,定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学生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示范中心应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仪器设备的功能完好、使用充分、及时更新;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示范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第二十二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开放共享制度,制定切合实际的可操作性的实验开放办法,示范中心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示范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努力提高中心信息化水平,建设信息化实验管理平台和网站,建立统一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智能化管理。高效管理实验教学资源,实现校内外、本地区及更广范围内的实验教学资源共享,满足多地区、多学校和多学科专业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的需求。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共建共管的新模式和新途径,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应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保证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积极承担国内高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五章 建设内容

 

第二十五条  示范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不断有计划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适当比例;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  示范中心应注重教学研究,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和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七条  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学生为本,积极推动实验教学改革,不断创新建设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拓展实验管理和服务平台,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努力在建设理念、建设模式、教学改革、管理运行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特色,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实验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完善,在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方面效果较好,教学改革成果丰富。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实验教学体系的建设,以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科学创新为核心,构建分层次、多模式相互衔接的渐进式实验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与学科发展紧密结合,与企业单位深度结合。

 

第二十九条  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编写实验内容符合课程要求和水平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开出率 100%。根据课程与学科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实验内容。

 

第三十条    实验项目类型涵盖基础型、综合型、设计型、创新型等,其中基础型实验项目数量≤50%,综合设计型实验≥30%,创新型实验≥20%。实验内容可分为必修和选修,根据课程性质合理分配必修和选修实验比例。

 

第三十一条  改善实验教学条件,优化实验教学资源配置,根据实验需求配置数量充足(一人一组或两人一组)、技术先进、组合优化的仪器设备;加强实验设备的日常维护,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实验室规模、用房面积、设施、环境、安全等符合国家规范。

 

第三十二条  根据实验中心的功能定位,在实验教学内容方面加强各学科专业的交叉融合,合理整合,充分吸收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优质资源,实现专业实验与科学研究、工程实际、社会应用相结合。探索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培养人才的机制。

 

第三十三条  选用国家规划教材、精品教材、获奖教材和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作为实验教学用书,积极组织教师编写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

 

第三十四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申请实验教学研究项目,发表高质量实验教学论文,不断开设和开发新实验,在实验教学改革、实验课程建设、实验人才培养和自制实验仪器等方面取得显示度的教学成果。

 

第三十五条  对真实实验不具备或难以完成的教学功能,积极进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和项目的建设与开发,坚持虚实结合、相互补充、能实不虚的原则,特别鼓励涉及高危或极端环境、不可及或不可逆的操作,在高消耗、高污染、高危险、高成本领域及大型或综合训练等情况时,开发和开展虚拟仿真实验,形成系列实验,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提供新的载体。

 

第三十六条  积极承担本科生各类竞赛的训练和学科竞赛的指导工作,为学生参加竞赛提供应有的条件。

 

第六章 考核与调整

 

第三十七条  示范中心必须每年按时编制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并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示范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九条  立项建设的示范中心。建设期限按国家、省厅相关文件执行,并对照立项申请书和验收标准,从实验教学改革、实验队伍建设、管理运行模式、设备与环境、网站建设、特色项目开发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将验收申请表、验收相关的证明材料及网站网址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经实验室建设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第四十条   验收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通过网上评审、集中评议、实地抽查等环节对建设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暂缓通过。

 

第四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向学校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未通过验收的和申请延期验收的示范中心,必须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验收,不能通过验收的,将取消示范中心建设点,省财政和学校将从当年和以后年度基本支出拨款中扣回已拨付的建设补助经费。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示范中心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 5 年。定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三类,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示范中心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教育部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评估结果,对示范中心进行动态调整。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示范中心不再列入示范中心序列。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冲突,按最新的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示范中心的命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